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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国家可以根据法定程序和条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并且收回后的土地必须公开招标或者协议转让。《...

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国家可以根据法定程序和条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并且收回后的土地必须公开招标或者协议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可以根据法定程序和条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依法进行:1、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履行土地出让合同需要收回的;2、土地用途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的;3、土地使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造成较大影响,需要收回的。对于被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必须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收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给予补偿,包括:1、已经赔偿的不能再次赔偿;2、补偿方式应当采取货币补偿和其他补偿方式相结合的方式。收回后的土地必须公开招标或者协议转让,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公平竞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启动拍卖、招标等处置程序,以公开、公正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符合条件的使用人。

哪些情况下国家可以收回农村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履行土地出让合同需要收回的情况下,国家可以收回农村土地使用权;在土地用途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的情况下,也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此外,如果土地使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造成较大影响,需要收回的,也可以被收回。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补偿,并且收回后的土地必须公开招标或者协议转让,以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公平竞争。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们也应当充分了解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法、有序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依法收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给予补偿。补偿的办法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2、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主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可以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法律客观: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即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3、国有土地无偿收回的程序

法律主观: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是,先是修改规划,然后是报批规划,接着是公示规划,紧接着是实施立项,再然后是拆迁许可,最后是补偿安置。那么,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是什么?下面就和找法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是什么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是: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二、***是否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我国***有权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地核准报废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规定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是: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4、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吗

法律主观:

土地收回涉及的情况很多,例如征收、无偿收回等等,这些是由土地性质、年限、国家政策等影响的,必须谨慎处理,不然容易引起土地纠纷。以上海的无偿收回为例: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通知,对报道中颇具争议的"土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内容作出了正式回应。回应中提到"住宅 建设用地使用权 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局指出,根据《上海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合同》第二十九条还指出,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 国有土地使用证 ,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法律客观:

***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吗***回收土地分为有偿收回和无偿收回。一、有偿收回《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1)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在该年期内使用土地的权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当出让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偿的,不应附加任何条件。(2)国家在无偿收回起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无偿取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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