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检查院检察长级别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其级别为正部长级别。
2、检察长是什么级别
检察长的级别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副国级的干部、省检察院检察长是副部级的干部、地级市检察院检察长是副厅局级的干部、县检察院检察长是副处级的干部。
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副国级的干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为全国检察工作的领导人,享受副国级待遇。他们在国家层面上,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检察工作的总体方针政策,监督和指导全国范围内的检察工作。他们具有重要的决策权和指导权,同时也肩负着对国家司法机关的整体监督和管理责任。
2、省检察院检察长是副部级的干部
各省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则为副部级干部,他们在省域范围内,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地区检察工作的开展。他们需要协调地方的资源和力量,确保法律的实施得以顺利进行。同时,他们还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汇报工作,确保检察工作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3、地级市检察院检察长是副厅局级的干部
地级市检察院的检察长则是副厅局级干部,他们在地级市的范围内负责检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他们需要协调地方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他们也需要与上级检察院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汇报工作进展。
4、县检察院检察长是副处级的干部
县检察院的检察长则是副处级干部,他们负责各县域内的检察工作。在基层一线,他们需要配合地方公安、法院等部门,积极打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他们也需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汇报工作情况和问题。
检察官的任免
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3、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4、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5、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检察官
3、检察官的等级划分问题
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一级、二级,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一、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二十三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二、检察官的管理
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什么级别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国级。
“一府两院”的行政级别比其他***机关高半级,如公安部长正部级,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是副国级
5、地级市检察院检察长是什么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七章规定,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四等十二级。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中国首席大检察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十七条 检察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检察官、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
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
检察长职责
检察长是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市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对区委、区人大和市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1、全面领导全院的工作,包括对全院的检察业务、检察行政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的领导。
2、组织领导全院干警学习中央、省、市、区委、人大、上级院的重要指示,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并主持研究、贯彻、实施。
3、组织领导副检察长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培养选拨后备干部,加强班子建设。
4、领导和主持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和院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5、根据区委和上级院的指示部署,领导制定本院的工作计划,并组织检查实施。全面了解和掌握全院的工作情况,随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院检察工作的意见。
6、组织领导全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7、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总结带有普遍意义的经验,解决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以指导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加强信息宣传工作,扩大检察工作的宣传面、影响面等。
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